(英国威廉希尔公司政发〔2020〕6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和《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皖教秘科2014第32号)等法令、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二级单位”是指校内各学院(中心)、直属科研单位(研究院、所、中心)。
第三条集团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副董事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逐级负责制。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集团法定代表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集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董事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总务部、宣城校区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党委员工工作部、人事处、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科研院、财务处、保卫处、总务部、宣城校区管委会、实验室安全管理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处。
第六条集团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科研院、财务处、总务部、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要配合做好与实验室安全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处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按照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制定、修改、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负责实验室安全教育、安全宣传、安全检查、安全培训;负责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安全论证,科研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负责实验室安全准入;负责全校实验室化学废弃物处置。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为:组织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落实经费、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责为:组织、协调、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参与对本单位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及时发布和报送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第十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建立本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等),落实各实验用房的安全责任人,并督促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督促教师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的申报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并落实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实验用房安全责任人的职责为:负责本实验用房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实验用房安全规章制度;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账(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台账等);根据实验项目的危险等级,负责对入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做好安全自查,落实隐患整改。
第十二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参加学校相关部门或所在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四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
(一)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各二级单位须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切实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技能。
(二)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各二级单位依据《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参与实验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获得准入资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
第十五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处依据《英国威廉希尔公司科研项目安全风险管理办法》,对科研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主要包括:实验室基本信息管理、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危险化学品管理、实验室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气体钢瓶管理等内容。
第十七条集团对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实行安全审核和报备制度。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须建立审批流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新建实验室的安全设施须落实“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完成交接手续,资料归档,明确使用、维护单位和职责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依据《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建立从申购、运输、存储、领用、处置的全过程管控体系。
第十九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依照法律、法规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置等工作程序。
(三)实验样品必须集中存放,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实验动物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应科学处理。
(四)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领用、储存发放登记制度。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和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对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二十条 辐射安全管理
(一)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管理。
(二)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实验工作。
(三)涉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及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指示。
(四)落实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措施,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五)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按规定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第二十一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依法依规做好实验废弃物收集和暂存工作,建立实验废弃物储存中转站,实行专人管理,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清运处置。
(二)各二级单位须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有害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
(三)各二级单位须对实验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定时送往相应的中转站。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不得污染环境。
(四)各二级单位在实验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和烟尘,应根据其特性选择正确的吸收和排放方式,强化通风、除尘和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
(五)各二级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作为一般废弃物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二级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保护设施,并做好记录。对高温加热、大功率用电、强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二级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种仪器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单位的专门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机械和热加工(含锻铸、热轧、焊接、切割、金属热处理等)设备的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好工作服、工作帽及安全鞋。
(三)对于自行设计制造或改装的仪器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功率足够的电气元件和承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用电线路和开关、插座等电气元件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隐患。对使用高压电源的实验场所,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防护措施。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等。
(三)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
(四)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经实验室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实验室要提倡节约用水、安全用水的理念。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漏水、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 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合理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切实做好安全设施的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等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建立安全台账。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管理
(一)各二级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范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二)各二级单位应当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全员参与,人人有责”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三)各二级单位应当落实实验室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
(四)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消防要求,了解不同火源所对应的灭火方法,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对进入实验室的员工应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五)其他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工作,参照《英国威廉希尔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施行。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实验室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摆放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二)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和安全通道畅通。
(三)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烹饪、用膳,任何人员不得在实验室从事与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无关的任何活动。
(四)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五)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等安全状况。
第五章检查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处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各二级单位每月进行一次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实验室负责人每周进行一次本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落实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实验室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部门,并落实整改资金。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保障安全。
第二十九条 加大对废弃实验室处理的审批监管力度。对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要彻底清查室内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确认实验室不存在危险品后,按照规程,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废弃实验室进行拆迁施工。
第三十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须制定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当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三条集团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学校依据《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宣城校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