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员工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英国威廉希尔公司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员工身心健康,促进员工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员工的管理。
第三条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秉承“厚德、笃学、崇实、尚新”的校训,弘扬“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校风;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员工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员工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员工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公司产品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司产品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员工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员工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员工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管理模式
第七条集团为加强员工学籍管理,制定适用于本科生的《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研究生的《英国威廉希尔公司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八条集团实行学分制的教学管理模式,包括实施学分制指导性教学培养计划、选课选教、弹性学制、导师制、班主任制等各项制度。
第九条 标准学制为四年的专业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标准学制为五年的专业修业年限为四至七年。即在标准学制教学进程安排的基础上,允许学习优秀的员工修满学分后提前毕业,提前期限为一年;也允许因学习困难或休学等其他原因的员工,在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前提下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最长延长年限为二年。提前、滞后毕业的时间以学年为单位。
第二节 入学与注册
第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二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重新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员工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集团制定《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员工注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对本校员工注册工作实施规范管理。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员工应当参加学校公司产品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公司产品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员工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员工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员工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员工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学籍异动情况,见第七条。
第十八条 员工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员工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员工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视其表现最多给予一次重考机会。
第二十条 员工不能按时参加公司产品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集团制定《英国威廉希尔公司优秀员工转专业暂行办法》,对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员工,学校将给予一次自主选择专业的机会。
第二十二条 员工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三)一般院校转入公司的;
(四)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五)已达退学标准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员工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员工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员工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 休学员工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员工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员工待遇。休学员工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员工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六节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条 对员工的退学处理,由董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员工,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本专科员工,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安徽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员工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二条办理。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员工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考核合格并取得规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员工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公司产品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集团制定《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细则》,符合其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员工,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集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集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安徽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安徽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二条集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员工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三条集团建立和完善员工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员工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老员工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 员工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员工团体。员工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员工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集团提倡并支持员工及员工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员工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八条集团鼓励、支持和指导员工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员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九条 员工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条 员工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一条集团建立健全员工住宿管理制度。员工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员工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二条集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 对员工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员工”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集团根据员工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员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公司产品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七条集团对员工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八条集团在对员工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员工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九条集团对员工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董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条集团对员工做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一条集团对员工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员工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二条集团制定《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员工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成立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员工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员工代表组成。
第六十三条 员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员工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五条 员工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员工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员工,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员工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八条 对员工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员工、港澳台侨员工、职工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条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制定的本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同时抄报安徽省教育厅,并及时向员工公布。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